电信诈骗 资料图
《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杜曦明:比如说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那么我们这一条规定当中,就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的,就有从严惩处。在比如,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会通过一些高科技的手段,所谓的高科技的手段,比如说一些网络设置手段,比如说一些木马连接,钓鱼程序。使用这些手段的,根据我们的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的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内容,《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所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等一并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杜曦明:《意见》在第三部分的第五条专门规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五种转帐套现取现方式之一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