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 资料图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等内容。
在依法从严惩处方面,《意见》规定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2011年两高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幅度内的最低服罪门槛。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做出了统一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杜曦明:《意见》规定了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三千元、三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体现了依法严惩。同时呢,这也是考虑到,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基本上都是属于跨地域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再像处理传统诈骗犯罪那样,由各地制定带有地域色彩的不同的标准,而应当体现全国使用统一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此次三部门联手出台的《意见》也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这十项情形从犯罪后果严重、犯罪对象系弱势群体考和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等方面都做出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