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纠错1. 居住:穴居野处。
2. 存在,置身:设身处地。处心积虑。处世。
3. 跟别人一起生活,交往:融洽相处。
4. 决定,决断:处理。
5. 对犯错误或有罪的人给予相当的惩戒:处罚。处决。
6. 止,隐退:处暑。
1. 地方:处处。处所。
2. 点,部分:长(cháng )处。好处。
3. 机关,或机关、团体、单位里的部门:办事处。筹备处。
详细解释
纠错形容词
(1) 定,常
喜怒无处。——《吕氏春秋·诬徒》。注:“处,常也。”
犹思故处。——《吕氏春秋·音初》
(2) 另见
名词
(1) 处所;地方。人或物所在的地方
处,所也。——《广韵》
五刑三次,是无隐也。——《国语·鲁语上》。注:“次,处也。三处,野朝市。”
迁徙往来无常处。——《史记·五帝纪》
夫猎,追杀兽兔者狗也,而发迹指示兽处者人也。——《史记·萧相国世家》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贺知章《回乡偶书》
晓看红湿处,花重饰官城。——杜甫《春夜喜雨》
(2) 又如:住处;别处;停车处
(3) 部分;方面 。如:好处;益处
(4)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里的一级单位、一个部门 。如:业务处;办事处;政策处
(5) 另见
康熙字典
纠错處【申集中】【虍部】 康熙筆画:11画,部外筆画:5画
《唐韻》昌與切《集韻》《正韻》敞呂切,𠀤音杵。《玉篇》居也。《詩·王風》莫或遑處。
又止也。《詩·召南》其後也處。《廣韻》留也,息也,定也。
又居室也。《詩·大雅》于時處處。
又歸也。《左傳·襄四年》民有寢廟,獸有茂草,各有攸處。
又分別也。《晉書·杜預傳》處分旣定,乃啓請伐吳之期。
又制也。《晉書·食貨志》人閒巧僞滋多,雖處以嚴𠛬,而不能禁也。
又姓。《前漢·藝文志》《處子》九篇。《師古註》《史記》云:趙有處子。《廣韻》《風俗通》云:漢有北海太守處興。
又州名。《一統志》晉屬永嘉郡,隋置處州。
又《廣韻》讀去聲,昌據切。所也。《詩·邶風》爰居爰處,爰喪其馬。《魯語》五𠛬三次。《註》次,處也。三處,野、朝、市也。
又《集韻》居御切。通據。人名,齊有梁丘處。
又通杵。《公羊傳·僖十二年》𨻰侯處臼卒。《註》《左傳》作杵臼。《說文》作処。《廣韻》俗作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