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气球射击,相信很多人小时候都玩过。但是,您能想到气球射击所用的“玩具枪”因为具有一定杀伤力,其中一部分会被认定为枪支吗?近日,天津市河北区51岁的赵春华在街头摆射击摊时被抓,在她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法院一审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当事人家属:刚接手摊位两月认为只是“玩具枪”
此前有记者采访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她介绍,她母亲的摊位是从一个老汉处转手过来的,用“玩具枪”打气球,用的是塑料子弹。她母亲刚接手该摊位两个多月,因为白天不许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到十二点钟左右收摊儿,两个月之间也没有什么事发生。
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王艳玲说:“都知道那是‘玩具枪’,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认为那只是“玩具枪”是王艳玲印象中对枪支的概念。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春华摊位上涉案的9支枪形物中,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事实真相:市面上枪形物“玩具”有可能被认定枪支
那么,什么标准的枪形物才算枪支?根据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津市公安局方面告诉“前沿”新闻记者,如何认定枪形物为枪支,我们肯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